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农村集体资金采购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开展采购业务的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7〕811号)要求,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广州农村阳光招采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是由本司运营的采购平台。本标准适用于在招采平台进行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代理服务费

委托方委托本司以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代理开展的采购项目,以单个项目(标段)的采购预算金额作为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或采购人收取,交易服务费计算费率详见下表。

购预算金额N(万元)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N≤100  

1.5%  

1.5%  

1.0%  

100<N≤500  

1.1%  

0.8%  

0.7%  

500<N≤1000  

0.8%  

0.45%  

0.55%  

1000<N≤5000  

0.5%  

0.25%  

0.35%  

5000<N≤1亿  

0.25%  

0.1%  

0.2%  

1亿<N≤5亿  

0.05%  

0.05%  

0.05%  

5亿<N≤10亿  

0.035%  

0.035%  

0.035%  

10亿<N≤50亿  

0.0008%  

0.0008%  

0.0008%  

50亿<N≤100亿  

0.0006%  

0.0006%  

0.0006%  

100亿<N  

0.0004%  

0.0004%  

0.0004%  

注:

(1)报单价或折扣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按照采购预算金额确定计费基数或经与采购人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进行结算。

(2)无法按本项第一段方法计算计费基数或无采购预算金额的,则以单个项目(标段)人民币10000元收取。

(3)收费方式按采购文件中载明方式为准,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前支付交易服务费。

(4)有采购预算金额的,单个项目(标段)最低收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5)流标或废标的采购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2.网络反向竞价交易服务费

委托方委托本司以网络反向竞价方式代理开展的采购项目,以单个项目(标段)的采购预算金额1.2%向竞得人(成交供应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注:每笔交易最低收费600元;

3.广州农村阳光招采平台服务费:

本司按单个项目(标段)预算金额0.09%的标准收取平台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本项目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前完成支付,本司在收取平台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开具服务费发票。

说明:

(1)单个项目(标段)最低收费900元;无明确预算价或预算价为零的项目,平台服务费由本司与采购人(采购代理)协商确定。

(2)如需使用广州农交所场地进行开标、评标(评审)会议的,需在上述收费标准外再向本司支付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按照人民币1000元/场次收取,该费用含本司提供场地、设备及评标(评审)过程中餐饮费。

(3)流标或废标的采购项目,不收取平台服务费,但平台使用费仍需支付。

4.网上商城直采业务

本司为委托方提供阳光直采商城采购渠道,提高村集体采购效率,不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5.信息发布服务

本司为委托方自行采购的小微项目采购提供信息公告、结果公示发布服务,不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本司相关制度对交易服务费收取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采购业务实际情况及业务开拓的需求,本司与委托方可双方协商调整上述收费标准和收费模式,报本司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最终审批。

第六条 本收费标准由本司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用期2年。期限截至后转为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