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进行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广州农村阳光招采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是由本司运营的采购平台。本规则适用于在招采平台进行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采购”,是指采购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采购交易活动”,是指农村集体按照相关规定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招采平台征集并择优选定供应商的交易活动。采购类目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设备、服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类等。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依照本规则通过招采平台开展采购交易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的经济实体。
本规则所称的“投标/响应文件”,是指意向供应商应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本规则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在招采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须办理招采平台的服务用户注册手续后,再行开展代理采购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评标评审委员会”,是指由采购人代表及其他专家共同组成的负责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本规则中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比价小组含义与此相同。
本规则所称的“评标”“评审”,是指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过程。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供应商”,是指依照本规则自主参与招采平台相关采购交易活动,并符合参与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本规则所称的“中标人”,是指由通过招采平台既定交易流程确定的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本规则所称“采购活动组织方”,是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采购人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委托招采平台办理采购事宜。
第七条 采购人在招采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有权自行选择招采平台服务会员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可选择其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 招采平台提供全流程线上化电子采购系统和配备具备监控、录音、录像设备的开、评标室场地,采购活动可在招采平台进行,也可在具备相关设备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开、评标室进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九条 招采平台支持的采购方式:
(一)招标方式:
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征集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三家或以上潜在供应商投标。
(二)非招标方式:
1.竞争性谈判(磋商),包括公开竞争性谈判(磋商)和邀请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指通过公告或者邀请方式征集/邀请潜在供应商,由谈判(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意向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实施过程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
3.询价,包括公开询价和邀请询价,是指通过公告或者邀请方式征集/邀请三家或以上潜在供应商,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网络反向竞价,是指采购人委托招采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网上商城直采,是指采购人根据招采平台网上直采商城的供应商报价直接点击购买下单,确认收货后再使用村务卡支付货款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议采用招标方式;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建议采用非招标方式;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建议采用网络反向竞价方式;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建议采用网上商城直采方式。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条 采购人委托招采平台组织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网络反向竞价的采购项目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与招采平台签订《框架委托协议》;
(二)招采平台按采购人需求组建项目、招采平台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三)意向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制作投标/响应文件、交纳保证金/保函;
(四)招采平台组织踏勘现场、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或举行网络反向竞价活动;
(五)意向供应商参与采购交易活动;
(六)采购人依据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招采平台发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公示及结果公告;
(七)中标人或采购人按照招采平台相关规则规定或相关委托协议及采购文件约定向招采平台交纳交易服务费。招采平台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未成交意向供应商,招采平台对采购合同及相关附件扫描件进行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代理委托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采平台的服务用户注册手续时,须与招采平台签订《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协议》。
(二)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需向招采平台提交《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采购业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三)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人需求组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四)意向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制作投标/响应文件、交纳保证金/保函;
(五)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答疑澄清、组织采购交易活动;
(六)意向供应商参与采购交易活动;
(七)采购人依据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公示及结果公告;
(八)中标人或采购人按照采购代理委托协议及采购公告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招采平台以相关协议或采购文件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平台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经招采平台见证后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未成交意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合同及相关附件扫描件上传至招采平台进行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招采平台具备采购电子档案归档等功能,可协调办理信息发布、CA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开评标场地、保证金收退等事项。
第四章 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三条 采购公告应在本司网站及符合相关规定媒介发布,原则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公告期限不同。其中,采购人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告期原则不得少于20日,即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意向供应商提交采购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采购人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如采购交易项目对公告期另有要求,采购人可对公告期进行调整,以采购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为准,但公告期限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有)的信息;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需求(包括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等);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采购方式;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采购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六)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间和要求(如有);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
(八)采购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公告应明确采购标的具体要求、技术标准等。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阳光采购平台网站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介发布,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自招采平台网站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如采购交易项目对公告期另有要求,采购人可对公告期进行调整,以采购人书面提出的具体要求为准,但公告期限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有)的信息;
(二)采购交易项目的名称、采购需求(包括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等);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五)采购交易项目联系人信息;
(六)采购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人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要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采购人、招采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透露采购交易项目意向供应商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组织方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采购文件载明的意向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意向供应商。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意向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通知,不足1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九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由于客观原因对采购交易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活动组织方应及时告知招采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交易项目公告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告、延长公告时间、中止或终止采购公告等)。
第二十条 采购公告期间,采购活动组织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中止或终止采购公告的决定。采购公告中止期间采购活动组织方可恢复或终止采购公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招采平台进行书面报备。
第五章 意向供应商报名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交易项目的意向供应商须在招采平台注册企业账号并并确保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准确。
第二十二条 意向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完成采购交易项目报名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意向供应商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应向招采平台按采购交易项目实际情况递交相关资料,按照采购交易项目要求编制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意向供应商完成办理采购交易项目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内容及采购交易项目其他相关信息,接受采购人所设置的采购交易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根据采购公告的要求,可以由两家或以上意向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并以一家意向供应商身份采用采购交易活动。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参与项目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参与项目协议提交采购活动组织方。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交易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意向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采购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
联合体被确定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相关采购交易行为和结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需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由采购活动组织方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审核,资格后审的在评标、评审环节进行审核。
线下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线下组织交易的项目采购活动组织方在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八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响应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活动组织方应当拒收。
线上组织交易
第二十九条 线上组织交易的项目,意向供应商应获取招采平台电子文档编制工具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招采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意向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无法上传至招采平台系统。
第三十条 意向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封、解密和提取投标/响应文件。
第六章 组织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交易活动由采购活动组织方主持。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如有社会专家的,相关专家由采购活动组织方依法从采购专家库(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等专家库)随机抽取,或委托招采平台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开始采购活动前1至2个工作日完成。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为外部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评审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评审委员会人员专业组成应涵盖采购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所需。采购活动组织方对抽取的专家信息保密。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出现评标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活动组织方应当及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补足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采购交易活动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业务,不得泄露非公开发布的评标评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配合采购活动组织方或招采平台解答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发现意向供应商在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活动组织方或招采平台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按照招采平台管理要求进行签到、对成交结果等交易文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采购活动组织方向评标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因参与采购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异地差旅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
线下组织交易
第三十八条 在招采平台场地内组织实施的线下采购交易项目,采购活动组织方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活动。
(一)招采平台对采购活动现场全程监督并进行音频视频录像。
(二)采购交易活动开始时,采购活动组织方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及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上述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意向供应商名称、报价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三)如出现投标/响应文件无效情形,采购活动组织方工作人员应当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处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线上组织交易
第三十九条 线上组织的采购交易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评审:
(一)意向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招采平台电子采购系统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二)采购活动组织方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招采平台电子采购系统,公布意向供应商名单,对所有意向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由电子采购系统公布意向供应商的所投报价、保证金交纳情况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生成开启投标/响应文件过程一览表。
(三)如出现投标/响应文件无效情形,采购活动组织方应当在电子采购系统中对出现上述情形的投标/响应文件作相应操作。
(四)经采购活动组织方确认评标评审数据无误后,应当及时将评标评审数据上传至招采平台电子采购系统。
第四十条 意向供应商代表对现场投标/响应文件开启环节有质疑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开启环节现场向采购活动组织方提出,现场提出质疑的意向供应商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对线上交易的采购交易项目投标/响应文件解密过程有质疑的向采购活动组织方提出,提出质疑的意向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解密结束时间之前上传加盖公章的质疑书。收到相关质疑后,采购活动组织方作出答复,并做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完成评标评审后,采购活动组织方根据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入围候选人,由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确定最终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由采购活动组织方经招采平台官网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介公示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公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如有)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采购方式;
(三)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名称、公示期限等;
(四)质疑受理联系方式。
第四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采购活动组织方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公告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成交公告不得少于一日。结果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如有)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采购方式;
(三)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名称和中标金额、公告期限等;
第四十四条 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采购活动组织方应当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自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诚信参与采购活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
第八章 保证金处理
第四十六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办法和交纳时间,意向供应商应按要求将保证金交至招采平台指定账户。
第四十七条 保证金原则上用于保证意向供应商按交易约定进行采购交易活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保证金处置方式按照具体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采购活动组织方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采平台发起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投标人)保证金的申请,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采平台发起无息退还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保证金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成交条件的情形的,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对相关保证金进行处置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评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报告重新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评标评审、重新采购。重新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进行公示、通知。
非由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采购人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活动组织方向招采平台发起无息退还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保证金的申请。
采购交易失败的,采购活动组织方应在确定流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采平台发起无息退还意向供应商保证金的申请。
第九章 质疑处理
第五十条 意向供应商对采购交易活动各环节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活动组织方提出质疑。
第五十一条 采购活动组织方负责意向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意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意向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五十二条 意向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评标评审过程、成交结果等环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通过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方式和途径向采购活动组织方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投标/响应文件开启或解密过程有质疑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开启或解密期间提出;
(三)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结果质疑期间提出;
第五十三条 提出质疑的意向供应商应当是所质疑采购交易项目的参与方。意向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五十四条 意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意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活动组织方答复意向供应商的质疑。
意向供应商对评标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活动组织方可以组织原评标评审委员会答复质疑。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招采平台系统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五十七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提出质疑的意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的意向供应商可以依法主张诉求的途径;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签章。
第五十八条 招采平台、采购活动组织方认为意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交易活动;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交易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交易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或延期开展采购交易活动;
(二)对采购交易活动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交易活动。
第五十九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起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司招采平台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平台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
第六十一条 参与采购交易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廉洁、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遵守招采平台相应制度及操作流程要求,并纳入招采平台诚信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涉及之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指导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期限截至后转为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