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村阳光招采平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代理采购业务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农村阳光招采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为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运营的采购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五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本司依托招采平台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招采平台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四)招采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并提交审核。

第七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招采平台将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招采平台为其开通招采平台采购系统信息发布、交易相关信息填报(上传)等操作权限。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采购工作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质疑答复授权范围、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过程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可包含代理费用,也可按要求另行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检查

第十四条 招采平台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可以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采平台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采平台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招采平台网站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本司通过招采平台规范农村集体采购流程,配合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单位监督管理;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采购从业情况。

第十七条 对代理机构的检查结果在招采平台的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受到省、市、区、镇(街)级监管部门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超越权限或违规操作‌

‌超越代理权限‌:不得擅自扩大采购人委托范围或进行未授权的质疑答复。‌‌‌‌

‌违规获取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进行利益输送。‌‌‌‌

‌操纵采购活动‌:禁止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采购结果。‌‌‌‌

‌违规协助投标‌: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供应商(投标人)提供咨询或参与评审活动。‌‌‌‌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要求。‌‌‌‌

‌干预评审活动‌: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泄露评审信息或诱导评审专家。‌‌‌‌

‌破坏公平竞争‌:禁止通过检测样品、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违反诚信与廉洁要求

‌收受贿赂或利益输送‌:不得接受贿赂、返还佣金或报销个人费用。‌‌‌‌

‌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匿、销毁采购文件或伪造证据。‌‌‌‌

‌拒绝监督‌:不得拒绝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代理机构作出暂停进入招采平台代理交易工作(1~3年)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后未予修订或废止的,自动转为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