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 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或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 账,并进行年度盘点。农村集体资产统一在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经街镇受件初审后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复核,确定交易时间、地点,并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项目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交易,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审核通过后,农村集体可选择广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明确、处置权限有争议的资产; (二)所有权或使用权已抵押或质押的资产;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经成员大会或取得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交易的资产。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区农林局为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本实施细则。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出现的矛盾纠纷、信访,开展调查、调解、答复等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的 行为依法查处。 各街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指导村社实施本实施细则。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出现的矛盾纠纷、信访,开展调查、调解、答复等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处理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农林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国规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政务办、区信访局等单位 分管领导组成。 区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单位派驻街镇机构、街镇对口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业务审核工作。 各街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街镇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处理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街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村集体“三资”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街镇农业、建设、环保、信访维稳等内设机构和区公安分局、区国规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 人组成。 建立责任分工机制。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区相关职能单位、各街镇,区相关职能单位、各街镇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依据和结果抄送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区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街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机构负责本机构职责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业务审核工 作,出具审核意见,并做好解释、调解、维稳等工作。 区、街镇两级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互相配合,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法、有序、高效进行。 农林部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区公安分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的治安维稳工作,确保交易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区国规局负责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性质确认、交易项目涉及的土地规划、用途等审核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中涉及违法建设审核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涉及环评审核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农村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工作,无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中涉及上访、信访协调解释工作。区法制办负责各级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细则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提供涉法事项业务指导、监督。区政务办负责为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和硬件环境;协调解决平台运行的技术问题,确保平台运行高效、顺利;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进行系统维护和技术升级。 第十一条区农林局是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管理交易情况录入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系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 街镇农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建立台账和年度盘点。 (二)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管理交易情况录入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系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三)提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计服务。 (四)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五)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六)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七)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八)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三条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为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二)复核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上传的交易项目资料。根据街镇协调小组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受理交易项目的,确定交易时间、地点,不受理交易项目的,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复核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上传 的报名竞投人相关信息; (三)及时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四)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五)督促、指导街镇、农村集体及时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签订、变更、归档管理等; (六)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七)及时向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需要协调的事项; (八)指导各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各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在交易立项前,指导农村集体按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启动立项民主审议程序,指导农村集体及时办理涉及土 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相关许可和备案工作。 (二)审核农村集体交易立项申请。审核受理的,及时上传相关资料至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审 核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 (三)在指定平台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督促农村集体及时在村社公告栏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四)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接受竞投人报名,审核竞投人资质、信用等信息,办理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 (五)按照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 (六)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七)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八)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九)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十)配合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 (十一)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十五条区、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 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统一平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发布,实现交易过程公开、 公平、公正,提升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效能。 第十七条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相对集中安排街镇的交易事项。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派工作人员全程跟进交易过程,并到区级交易大厅交易现场维护秩序,确保交易有序、顺利、高效进行。交易项目集中超过区级交易大厅承载能力的,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根据距离远近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充分利用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场所,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派出工作人员组织交易,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人员全程跟进配合。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进行交易。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公开竞投,是指符合项目报名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交易规则的竞投人,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按成交规则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协商谈判,是指符合项目报名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交易规则的竞投人,通过交易双方公平协商,按照成交规则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一)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竞价规则确定。 3.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 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二)以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应 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因素最优者得的方式成交; 3.各竞投人的综合因素,由农村集体与竞投人协商谈判后,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的条件结合竞投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农村集体收集拟交易事项的名称、地址、性质、用途、现状等全面信息和相关证件、资料;了解拟交易事项在质量、权属合法性、面积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并在交易立项申请时如实披露,履行说明 义务。 第二十一条启动交易立项民主审议程序。农村集体就交易事项拟定交易方案、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成员意见,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通过、上墙公示,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后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启动民主审议程序。民主审议前应将交易方案、合同草案和空白表决表、空白决议等整体装订,左边装订后加贴封条,两边加盖骑缝章。空白表决表要留足数量,表决后剩余空白表决表划对角线并注明本页空白或本页以下空白。 第二十二条交易方案必须明确交易标的物具体详细信息、交易底价、竞价规则、交易保证金数额等事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信用条件要求; (三)交易底价及竞价规则;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和交纳方式(超过1000元的必须转账交纳); (五)合同期限(附合同草案); (六)保证金处置;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须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拟交易项目资产价值大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 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草案应根据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样板拟定,除交易金额及承租方待确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必须齐全。合同变更、终止、转让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土地征收而产生的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分配方法、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法,合同到期后建(构)筑物、附着物归属处置,延 期清场承担的责任等重要条款内容必须清楚明确。 第二十四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核备案。交易事项涉及依据规定需要审核备案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核后才能立 项。 第二十五条申请交易立项。农村集体向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书面申请交易立项。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交易立项,超过180日未申请交易立项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申请交易立项须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 责。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合同草案、表决会议记录,表决会议记录包括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与名单、同意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表决签名表、有效表决票数与比例、表决结果等。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或工商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及现状图或四至图。 (五)交易事项在质量、权属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披露说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承诺书等。 (七)保留独立核算但没有独立登记的生产队、自然片,以所在经济社或经济联合社名义进行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需同时提供委托书、承诺书,队长(组长)当选或取得授权的书面证明;以经济社名义申请的,提交街镇前村须对 申请资料进行把关,并提出意见。 (八)申请参加交易现场的人员及职务和身份证号码清单。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提交资料清单。 第二十七条审核交易立项申请。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农村集体提交的申请立项资料后,对交易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确定受理的,将交易项目相关资料扫描件上传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不予受理的,必须充分说明原因。因程序、手续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退回的,农村集体需要另行申请交易立项,以最后一次程序、手续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申请开始计算受理申请时间。 第二十八条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定交易时间和地点。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区复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及竞价规则; (三)竞投人资格信用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方式、账号,保证金处置方式 及期限; (六)承诺书样板; (七)违约责任;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的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数额较大的不得少于20天,数额巨大的不得少于60天,具体标准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公告期间需撤销公告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经对应的立项民主审议程序通过,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区农村集体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撤销、变更公告,变更公告内容重新计算公告时间,报名时 间顺延。 第三十条接受报名。竞投意向人在报名期限内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和承诺书等资料,并 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对竞投意向人资质、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审核,现场确定其报名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和列入信用警示名单的,禁止受理其报名。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人在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方式交纳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凭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有效票据到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确认报名,并提交银行有效票据,银行有效票据作为办理保证金退还和会计核算的依据。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将报名竞投人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对报名竞投人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各级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对竞投人的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竞投,竞投人与交易保证金缴纳人必须一致。项 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标准如下: (一)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不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经民主 程序讨论决定,并在申请立项的交易方案中明确。 (二)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一般为项目总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在申请立项的交 易方案中明确。 (三)竞投人竞得标的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由街镇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农村集体处理。第二次重新组织交易时,原竞得人对同一项目重新竞投的,其应加倍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交易保证金收取方式。街镇开立专用账户,或以所属具备银行账号开立资格且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服务任务单位名义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办理集体资产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纳入开户单位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或放弃竞投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利息全额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利息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不计利息转为合同履约金或租金。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以银行有效票据作为凭据,不再开具收款票据。 第三十三条实施交易。区、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交易,农村集体和竞投人在指 定的时间到达交易场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确认参加交易现场人员。农村集体参加交易现场人员,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驻社(队)村干部、社(队)委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成员代表各一人,一般不超过6人;竞投人参加交易现场人员,为报名人或委托人,一般不超过2-3人。如需超过上述人数,农村集体和竞投人应提前申请,区或者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场地情况提前一天给予回复。委托他人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区或者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递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第三十五条各级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交易项目的情况,合理安排每天交易量和各交易项目的预计时间,交易双方人员在预约时间提前半小时凭有效身份证件签到,竞投人领取、 签收竞价牌,按工作人员指定的地点等候。 农村集体不能按时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交易的见证和监督权利,交易如期进行,交易结果有效。因未履行见 证监督所产生的后果由农村集体自行承担。 竞投人不到场或在交易开始后到场的,取消竞投资格, 按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取消报名竞投人交易资格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 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证据充分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完成后,区或者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对 交易结果签名确认(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视为无异议)。 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农村集体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 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八条签订合同。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区或 者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指导、督促双方按期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没有异议的,公示期满 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按约定办理合同见证。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但暂缓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因竞得人原因,且未经得农村集体同意,竞得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视为其放弃竞得资格、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由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农 村集体处理。 竞得人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名称必须与竞投人保持一致。农村集体须在交易方案、合同中明确标的物是否允许分包、转租等行为及相应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办理交易保证金处置手续。 交易结果公示到期后没有争议的,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存在争议的,于争议最终协调解决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退还以交易项目集中批量处理,财会人员填制退款申请,附退款清单和竞投人提交的银行有效票据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在银 行有效票据原件上加盖“已办理退款”印戳。 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合同押金或合同交易金额的,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开具收款票据(抬头为竞得人),竞得人凭交易保证金转账委托书换取收款票据,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交易保证金转账委托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保证金转账手续(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竞得人未经农村集体同意放弃交易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归农村集体所有,不得退还,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方案将交易保证金划转到农村 集体账户。 第四十条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报交 易立项。 第四十一条后续管理。合同签订后,街镇职能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要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管理,并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上传或录入平台,加强跟踪监督、指导服务,协调处理执行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时将更新信息录入平台,做好款项 追收、到期提醒等工作。 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并与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定期通报监测情况,区农林局针对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抄送街镇纪(工)委;街镇未按期落实整改的,区农林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区纪委。 第四十三条街镇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 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村社干部的奖惩依据。 第四十四条各竞投人在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交易时,须向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签署 书面的诚信承诺书。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各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 况进行记录,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反馈区农林局。 第四十六条区农林局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情况恶劣的竞投人和竞得人列入信用警示名单,统一录入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并定期予以公布,及时向区、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风 险提示,并限制其参与竞投交易。 在花都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和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从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内花都区各级交易服 务机构不受理其交易报名。
若竞得人还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交还标的物并赔偿集体损失的,农村集体、街镇农业部门应及时 向街镇报告,报请区农林局及时更新其信用评价。建议将法人或自然人列入花都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建议单位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资料。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单位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参加本集体资产交易竞标,竞得后签订合同,合同甲方必须由法人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至少三分之二 成员联合审签。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交易管理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 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经济 活动有指导监督、督促整改、组织实施的责任。 农村集体及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镇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直至取消基本补贴或村民小组长工作补贴、建议罢免等处理;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的,由纪 检监察部门和农业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实施细则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或对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交易的资产进行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受到责令限期整改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参评上级政府、部门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个人的资格,并扣减津贴:属村级干部的,每宗事项扣减金额为当年基本补贴的10%—20%;属社级干部的,每宗事项扣减金额为当年村民小组长工作补贴的10%一 20%; (二)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上级政府、部门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五十条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 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交易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问责、辞退、 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 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个人、农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院判决确定 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总金额”、“首年合同金额”均以交易底价计算。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区、街镇原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农林局、街镇组织实施,各街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实施规 定等配套制度,报农林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花府办〔2016〕15号)同时废止。 |
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